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一缺
-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 薪俸點: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 職位編號:J-202400000155
- 職能分類:政府 / 公共機構
- 工作地點:澳門半島
- 合同形式:全職
- 薪金範疇:面議
(開考編號:03/IH/2024)
按照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房屋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房屋局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房屋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中葡文翻譯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房屋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筆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確實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以及執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中葡/葡中)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薪俸表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具有中葡翻譯或語言範疇(中文或葡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或具其他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合格完成行政公職局主辦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開考通告: https://bo.io.gov.mo/bo/ii/2024/50/avisosoficiais_cn.asp#ih
報考期限: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7日
公司名稱: 房屋局
房屋局理念及目標
房屋局於1990年7月成立,隸屬於運輸工務司,是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實體,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訴求,分別於1997年、2006年及2013年因職能調配而重組。
於2006年重組時,增加了協調及輔助私人樓宇的管理工作的職責;於2013年7月1日重組時,除維持原有職責不變外,尚增加以下職責:對有利於房地產中介業務發展的輔助措施作出研究及建議;監察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活動,以及依法發給有關准照;與其他公共機構或部門合作,促進舉辦房地產中介業務範疇的培訓活動,以提升服務質素;建立及更新與房地產中介業務有關的資料庫。
我們的主要職責是協助制定及實施本澳的房屋政策;執行有關公共房屋範疇的措施、方案及工作;促進研究本澳的住屋情況,以評估住屋的需要及尋求滿足需要的方式;對分層建築物的管理作出技術協調及輔助;監察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活動,以及依法發給有關准照。
本局繼續以照顧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要為首要工作目標,按實際需求及房屋資源適當調整以配合市民的需要;然而面對社會環境迅速變化,不但為公共房屋的需求帶來新挑戰,而提升樓宇管理質素的訴求亦殷切,為此本局會肩負起協調私人樓宇管理的工作。同時,為促進房地產中介業界的專業發展,本局肩負起監察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活動的工作。放眼未來,我們會以積極進取的態度,繼續與時並進推行有關工作,為市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