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 一缺
工作簡介
    •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 薪俸點: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 職位編號:J-202400000157
  • 職能分類:政府 / 公共機構
  • 工作地點:澳門半島
  • 合同形式:全職
  • 薪金範疇:面議

交通事務局

(開考編號:09/DSAT/2024)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24年11月25日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交通事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跟進招標程序;執行本局設施設備的管理、監管及維修保養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具有機電工程、電機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

 

開考通告: https://bo.io.gov.mo/bo/ii/2024/50/avisosoficiais_cn.asp#dsat

報考期限: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7日

公司名稱: 交通事務局

交通事務局(葡萄牙語: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de Tráfego,葡萄牙語縮寫:DSAT;英語:Transport Bureau)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屬下的局級部門,於2008年成立,隸屬澳門運輸工務司。該局主要負責研究、規劃、推廣和執行陸路運輸政策,整治道路,管理車輛,以及設定、維修、優化交通及行人基礎建設。

職能:

  • 參與訂定、落實及評估對陸路運輸業的政策;
  • 持續規劃、推廣和評估陸路運輸系統的發展,並確保與其他運輸模式的協調和銜接;
  • 規劃、建議和協調道路網絡、公共泊車設施、行車天橋及隧道等行人及交通基礎設施的興建及優化工作;
  • 推廣研究工作和落實陸路運輸方面的嶄新方案,尤其是智能運輸系統;
  • 開展交通安排的研究,並為確保車輛及行人交通安全和暢通建議必需的措施;
  • 研究、跟進和協調跨境交通安排;
  • 推廣預防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的教育;
  • 規劃並管理口岸的交通基礎設施;
  • 監察道路網絡系統的運作,並研究和引入新的系統;
  • 監察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及公共道路收費泊車位的運作,並監督有關的經營活動;
  • 監察陸路客運尤其是集體運輸業務的活動,並評估其服務素質;
  • 檢驗機動車輛;
  • 發出駕駛學校執照、駕駛學校校長及教練員的准照,監察有關業務,並更新有關紀錄;
  • 發出學習駕駛准照、駕駛執照、特別駕駛執照及特別駕駛許可證,並更新有關檔案及駕駛員紀錄;
  • 發出國際駕駛執照;
  • 發出的士司機專業工作證並為其續期,以及檢驗的士及其計程錶;
  • 發出的士執照,並監察有關營業情況;
  • 為機動車輛發給註冊,並發出有關車輛識別文件及已繳付車輛使用牌照稅的證明標籤;
  • 實施道路重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改善交通運作、加強預防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
  • 就實施有礙車輛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工程發出許可;
  • 就使用公共道路而有礙車輛或行人正常通行發出許可;
  • 設置、維修和保養路面標記、交通標誌牌、訊息標誌及交通訊號燈;
  • 就可能對陸路運輸造成較大影響的建設發展項目提供意見;
  • 協調大型活動舉行時的交通安排;
  • 接收、跟進和處理涉及交通事務的建議或投訴;
  • 研究並建議屬本身職責範圍內的規範性、技術性及行政性措施;
  • 監控無鉛汽油的質量;
  • 提出屬本身職責範圍內的法規草案;
  • 治安警察局合作,移走違例停泊、阻礙公眾通行或棄置於公共道路的車輛;
  • 協助公共道路使用者以遵守交通法規,並記錄有關違法行為;
  • 實施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