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職階勤雜人員 (一般助理人員範疇) 兩缺
工作簡介
    •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 薪俸點: 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 職位編號:J-202400000156
  • 職能分類:政府 / 公共機構
  • 工作地點:澳門半島
  • 合同形式:全職
  • 薪金範疇:面議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司法警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般助理人員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般助理人員範疇勤雜人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階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從工作地點學到的實踐知識,以便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簡單體力勞動或體力活動的執行性職務。

3.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會議安排的各項準備工作並在會議進行期間侯命;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影印及裝訂文件、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及保持物件和其表面清潔;另外,尚需執行以下職務:製作簡單的食物和飲料(如三文治、粉麵及咖啡等)、宴會中餐飲服務;並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為應急服務及民防活動的實施提供協助。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一級別的11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程度,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開考通告:https://bo.io.gov.mo/bo/ii/2024/50/avisosoficiais_cn.asp#pj1

報考期限: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7日

公司名稱: 司法警察局

司法警察局是一刑事警察機關,負有預防及調查犯罪,以及協助司法當局的法定職責。

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 5/2006 號法律,在預防犯罪事宜上,司法警察局尤其具有職權注視並監察下列地方:

  • 進行交易、收集或修理曾使用物件 (尤其是車輛及其配件)及古董的一切場所及地方,以及押店與珠寶店;
  • 酒店、娛樂消遣場所或類似場所,以及其他懷疑從事賣淫、販賣或吸食麻醉品的地方;
  • 客貨上落的地點、邊境、交通工具、進行商業活動、證券交易或銀行事務的公共場所、進行會議、表演或娛樂的場所、賭場及其他博彩場所,以及任何其他經常發生或者容易發生犯罪的地方。

司法警察局亦尤其具有職權實施減少犯罪的行動,促使居民採取預防措施或減少容易引起犯罪的行為及情況。

此外,在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的適用的前提下,推定司法警察局獲授予調查以下 13項所載的犯罪的專屬權限:

  • 犯罪行為人不明且可處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
  • 販賣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的犯罪;
  • 偽造貨幣、債權證券、印花票證及其他等同票證,又或將之轉手等犯罪;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使人為奴隸罪、綁架罪或挾持人質罪,但不影響治安警察局獲授予的職權;
  • 在銀行、其他信用機構或金融機構、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內,以暴力實施的侵犯財產罪;
  • 盜竊對科技發展或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動產,或具高度危險性的動產,又或盜竊具有重要學術、藝術或歷史價值,且屬公共收藏品或公開展覽品的動產或屬向公眾開放的動產等犯罪;
  • 犯罪集團罪或黑社會罪;
  • 在賭場及其他博彩場所內實施的犯罪,又或在該等場所周圍實施的與博彩有關的犯罪;
  • 向用作出賽的動物不法使用物質的犯罪;
  • 與資訊有關的犯罪;
  • 清洗黑錢罪及同類或有關聯的犯罪;
  • 恐怖主義犯罪,但不妨礙治安警察局附屬單位在發生特別威脅及對生命構成高度危險的情況時採取行動;
  •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