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一個職缺
工作簡介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本局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 職位編號:J-202400000026
  • 職能分類:政府 / 公共機構
  • 工作地點:澳門半島
  • 合同形式:全職
  • 薪金範疇:面議

職位編號:TD01/2024

  •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翻譯(中葡/葡中);須忠於演說者的確實意思進行兩種正式語文的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中葡/葡中);對中葡及葡中文本進行翻譯鑑定;可專注於本身特擅而獲指派的特定範疇的翻譯或傳譯(中葡/葡中)工作。
     
  •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所載的4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中葡翻譯或語言範疇(葡文或中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或具其他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且合格完成行政公職局主辦的《中葡文翻譯及傳譯學習計劃》,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 報考方式及期限: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至十一月十八日)。
公司名稱: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職能

  • 研究、建議及推動各教育階段公共政策及教育制度的措施,並評估其執行的成效;
  • 培養並促進學生及青年對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認識、責任感及認同感,以及其愛國愛澳的品格,使其能恰當地行使公民權利,積極履行公民義務;
  • 籌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就高等院校事宜所作決定的支援工作,尤其是關於私立高等院校的設立、認可、章程、組織、運作及關閉的事宜,並對高等教育課程的開設、確認、開始運作、修改、中止和取消組成卷宗及提供意見;
  • 推動高等教育的發展,協助提升學術、教學及研究水平,並促進及跟進高等教育素質保證機制的實施;
  • 推動高等教育及研究範疇的多元化,以及產業、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的互相配合,並推動及支持高等教育學生的流動;
  • 審批各類私立非高等教育機構及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開辦申請,並監督其運作;
  • 分析非高等教育的學額及其區域分佈,以規劃學校系統;
  • 依法對實施非高等正規教育及回歸教育的公立及私立學校的教學、行政和財政運作進行視導及評鑑,以提升其效能;
  • 為非高等教育不同教育階段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接受適切的教育和輔助,提供必要的協助及支援;
  • 關注教育設施設備現代化的發展,並推動本地各類教育設施的優化;
  • 研究及規劃向非牟利的私立高等院校、非高等正規教育及回歸教育的學校、持續教育機構給予財政支援以促進其發展,並監察受惠實體以確保財政支援有效運用;
  • 依法審核教學人員的資格,並對教學人員和研究人員的專業發展提供支持;
  • 定期進行教育制度的評鑑,以保證教學法的革新及持續配合社會和經濟實況;
  • 推動及協調在教育領域的本地、區域及國際合作形式,並鼓勵及支持文化、科學及技術的交流;
  • 執行學生福利政策,向學生提供所需及可能的協助;
  • 推動及開展各類有助學生全面發展的體育及藝術活動;
  • 執行青年政策,鼓勵並發展有助於文化推廣及青年和諧融入社會的培育工作;
  • 推動、鼓勵及支持給予青年及其組織的保護、資訊、教育及協助,以及發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青年組織的合作;
  • 推動及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青年與外地青年的交流活動;
  • 在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有關的教育及青年政策、措施及活動方面,確保及協調與傳媒及公眾之間的關係;
  • 為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內運作的或其附屬的委員會、基金或其他實體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
  • 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