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四缺
-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四個職缺
- 薪俸點: 17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 職位編號:J-202400000170
- 職能分類:政府 / 公共機構
- 工作地點:澳門半島
- 合同形式:全職
- 薪金範疇:面議
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文化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四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重型車輛司機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重型車輛載運乘客和/或貨物,並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九座位以上的客貨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執行本局駕駛工作,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權利及安全,維護本局形象;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以及執行上級指派的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所載的17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前)具有小學畢業學歷,持有駕駛類別D2的非自動變速箱之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
開考通告: https://bo.io.gov.mo/bo/ii/2024/51/avisosoficiais_cn.asp#ic
報考期限: 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01月06日
公司名稱: 文化局
抱負:
立足澳門,心懷祖國,放眼世界,獻身文化建設,傳承、弘揚優秀文化
使命:
保護文化遺產,引領藝術審美,扶持民間社團,培育文化藝術人才,發展本土文化產業
以鮮明的澳門文化特色融入珠江三角洲的未來發展,擔當中西文化交流平台的重要角色
信念:
從人文關懷出發,以文化鑄造城市的靈魂
宗旨 :
(一)協助制定並執行文化政策,以及推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發展規劃;
(二)提供具質素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及文化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領域及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法規有效貫徹、落實和執行;
(四)就文化財產及具文化價值的財產開展研究,提出建議和執行保護措施,並促進弘揚該等財產;
(五)鼓勵尊重多元文化;
(六)鼓勵市民,尤其兒童及青少年發揮創意思維,以及推行文化普及、藝術教育和創作;
(七)致力扶持、培養、教育和獎勵在文化藝術範疇有傑出表現的市民,並促進其互相交流;
(八)發展公共圖書館網絡、博物館網絡及檔案館,並制定適當政策,進行相關組織、管理,以推廣閱讀和扶持研究;
(九)推動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及生活美學的發展,並促進文化領域的研究、評論、出版、普及和教育;
(十)推動及協助舉辦文藝、城市節慶活動,增添市民生活的文化藝術色彩;
(十一)促進舉辦節慶活動和具文化及研究性質的會議、論壇、講座以及其他活動;
(十二)規劃、建議設置文化設施,並負責管理有關設施;
(十三)鼓勵市民參與文化藝術事務,促進民間文化藝術力量不斷發展;
(十四)扶助並推動發展本土文化創意產業;
(十五)收集、整理文化藝術的相關資料,開展調查研究,並藉出版書刊確保和扶持發表文學作品,尤其着重題材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作品;
(十六)依法發出攝製許可,並進行相關監察工作;
(十七)促進並發展區域性及國際性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十八)協助實施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屬文化藝術範疇的公約、條約、協議及議定書;
(十九)藉簽訂合作議定書或協議等方法,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及其他公共、私人實體在文化遺產、文化及藝術的範疇的交流和合作;
(二十)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